國立宜蘭大學休閒產業與健康促進學系運動與健康管理碩士班研究生修業規章(111.12修)

國立宜蘭大學休閒產業與健康促進學系

運動與健康管理碩士班研究生修業規章

1090304日休閒產業與健康促進學系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訂定

1090319人文及管理學院108學年度第6務會議通過

1090407108學年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0118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0222人文及管理學院109學年度第2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0520人文及管理學院109學年度第3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0603109學年第2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0712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1028人文及管理學院111學年度第1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1220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法源依據

國立宜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休閒產業與健康促進學系(以下簡稱本系)運動與健康管理碩士班(以下簡稱本系碩士班),依據本校碩、博士學位考試規則第一條之一,特訂定本規章。

二、入學資格

(一)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境外大學校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資格,經本校碩士班甄試或考試通過者,得進入本系碩士班修讀碩士學位。

(二)新生符合本校學則規範中,不能按時入學情形者;應檢具有關證明於註冊前申述理由,向本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三)研究生轉系、所應於第二學年開始前申請,並以乙次為限。其轉入資格由本系相關會議另訂之。

三、修業年限

(一)以年為限,以在職進修身分錄取之研究生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得酌予延長其修業期限,最高以年為限。

(二)研究生因故申請休學,須經指導教授及系主任同意,並依本校學則與相關規定辦理。

四、學分制度及課程要求

(一)1.畢業前需修滿碩士班課程至少三十學分(不含碩士論文學分),其中專業必修課程十二學分(含基礎研究方法課程學分及核心課程學分)、專業選修課程十八學分。

2.外籍生不限於本系修讀專業必修及專業選修之限制。

3.專業能力檢定:就學期間需至少公開發表研討會論文或期刊論文篇,該篇論文是否符合其專業能力,授權其指導教授審核。

4.完成論文撰寫且學位考試及格。

(二)每學期修課學分數,最多不得超過學分,欲超修者需經系主任同意始得加修。

(三)新生於加退選時,選課單應經系主任簽核;舊生則需先徵詢論文指導教授意見,經論文指導教授及系主任簽核後,始得辦理加退選。

(四)修習跨所或跨校課程授權指導教授,並提請系務會議以個案討論,跨校選課辦法需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五、論文指導

(一)本系碩士班研究生除曾於本系申請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錄取之同學外,其餘研究生應於第一學年第一學期結束後、論文口試前二學期前選定論文指導教授,提送系辦公室備核。經核定後,非有充份理由並經指導教授同意且本系系務會議通過,不得更換之。前述一貫修讀學生得於入學前選定指導教授。

(二)指導教授應由本校專任教師擔任。

(三)學生若因論文研究範圍涉及專業領域需共同指導,得由主指導教授另推薦專長相符之兼任教師或校外學者專家共同指導,並經院系()務會議及教務會議審議核定後聘任之。

(四)研究生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不得擔任其指導教授。

六、學位考試之條件與程序

研究生在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獲得應修學分數,提出論文,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並符合本系研究所畢業門檻者,由本校授予碩士學位。當學期結束才可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及應修學分數者,若提出論文,經指導教授推薦,得提早舉行碩士學位考試,俟課程完成並獲得應修學分數後授予碩士學位。碩士學位考試,以口試行之,必要時亦得舉行筆試,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為使研究生具備從事研究工作所需的正確倫理認知與態度,研究生須完成修讀本校「學術研究倫理教育」數位或實體的講習或課程,未完成之研究生不得申請學位考試。

(二)口試以公開舉行為原則,須於事前公佈口試時間、地點及論文題目。

(三)學位考試申請時,必須提出論文原創性檢核比對報告書,並於學位考試時供口試委員參考;論文原創性比對總相似百分比上限為百分之二十(不含參考書目、目錄)

(四)學位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碩士學位考試委員至少應有委員人,其中校外委員至少人,始得舉行口試。

(五)學位考試委員會由考試委員互推人為召集人,但指導教授不得兼任召集人。

(六)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為滿分,評定以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但學位考試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評定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論,不予平均。

(七)論文有造假、變造、抄襲、由他人代寫或其他舞弊情事,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八)口試委員因故未出席則視同棄權,不得於事後補行口試,並不得於審定書簽名。

(九)學位考試通過後應於次學期註冊前繳交附有考試委員簽字同意之論文,並依國家圖書館規定將論文全文電子檔上網建檔,並繳交論文冊(冊系所收藏,冊本校圖書資訊館陳列,另冊由圖書資訊館彙轉國家圖書館典藏),本學期成績全部到齊者,於論文繳交及全文電子檔上傳後即可辦理離校手續,離校手續完成後於規定時程發予學位證書。未修習畢業論文以外之科目學分者,得以其辦妥離校手續之月份授予學位證書。逾期未繳交論文者則次學期仍應註冊,並於該學期繳交論文最後期限之前繳交,屬該學期畢業。至修業年限屆滿時仍未繳交論文者,該學位考試以不及格論,並依規定退學。

七、附則

(一)本規章所訂內容,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二)本規章經系務、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施。